青岛网上药房《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流程及周期全指导,现如今,线上购药服务成为了医药健康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实施了严格的监管,从事互联网医疗、网上销售药品或医疗器械、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等服务业务的企业,均需要取得。那么,青岛网上药房《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流程及周期全指导文章分享给大家
2017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的消息一出,引起众多医药行业们的注意,该审批意味着实行了长达十余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B证、C证审批取消了。接着,当年9月29日,又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A证审核。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分为A、B、C证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更好的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利用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一定要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可以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答:从事互联网医疗、网上销售药品或医疗器械、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等服务业务的企业,均需要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例如:从事医药经营的XX制药厂、医药公司、药店等企业,如果需要在官网上展示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信息,或者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发布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内容,以及入驻第三方平台进行医药销售等活动,就得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由此可见,创建互联网药房的话,《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为必备资质找壹点壹线企服 下证快!
②、需要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③、应具备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访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详细了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
确保网站已正式建立并运行,内容需符合药品信息服务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合法性要求。
网站需具备完善的药品信息审核制度及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来源审核、用户隐私保护、网络安全防护等。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按官方模板填写,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包括ICP备案信息、域名注册证书等。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阐述网站如何备份和管理历史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提供监管部门浏览网站的方式和指南。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内容审核、用户信息保护、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策略。
·药品信息审核管理制度:详细说明药品信息发布、修改、删除的审核流程及责任人。
·两名以上药学、医学或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的学历证明及聘用合同:确保团队具备专业服务能力。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登录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提交电子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预审通过后,将收到现场审核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携带所有纸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审核人员将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
若现场审核发现问题,需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完成后,再次接受复审。
复审通过后,由青岛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最终审批。审批通过后,将颁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通过官方网站公示。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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