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对“电竞酒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的经营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关键词:行政 公益诉讼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电竞酒店 未成年人 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
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某克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克斯电竞酒店)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要招揽手段,接待未成年人在私密空间不受任何监督情况下上网,易致使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接触不良信息而极度影响身心健康。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8日向被告某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对某克斯电竞酒店等“电竞酒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做监督管理。某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于2021年11月16日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认为文化旅游部门无权对旅馆业“宾馆酒店”做监督管理,对某克斯电竞酒店不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履行对某克斯电竞酒店等“电竞酒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皖0822行初75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某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履行对某克斯电竞酒店等“电竞酒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宣判后,被告某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被告某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具有对县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本案中,某克斯电竞酒店以高端配置电脑、畅玩在线游戏为宣传要点,部分房间电脑配置高达4-5台,而住宿以高低床配置,虽按房间收取住宿费,但实际是以网络服务为主要营利手段,上网费隐含在住宿费中,消费者为不特定人群,系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应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范畴。虽然目前没有有关规定法律明文规定要求电竞酒店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电竞酒店作为兼具住宿与上网的双重功能,就应当同时遵守酒店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规定,受到文化执法部门及公安部门的双重管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86号)也要求“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营业务或主要招揽手段的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应当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上述规定均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在健康成长等方面的特殊、优先保护。作为酒店,法律并没有限制未成年人的入住,经营者在履行查验、报告等义务后,可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然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作为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同时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某克斯电竞酒店具有开放性特征,在经营过程中,对不特定的消费者并不进行筛选,对未成年人上网行为予以放任,酒店入住登记簿中也证实入住人员大部分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当权利侵害行为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利益时,就具备公共利益属性,需要国家和社会积极干预。因此,某克斯电竞酒店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该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遂判决责令被告某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履行对某克斯电竞酒店等“电竞酒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1.电竞酒店以高端配置电脑、畅玩在线游戏为宣传要点,虽按房间收取住宿费,但实际是以网络服务为主要营利手段,上网费隐含在住宿费中,消费者为不特定人群,系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范畴。电竞酒店作为兼具住宿与上网双重功能,应当同时遵守酒店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规定,受文化执法部门及公安部门的双重管理。
2.电竞酒店作为一种提供“电竞游戏+住宿”的新型酒店,近年来深受年轻人甚至未成年人的青睐。被网吧拒之门外的未成年人,经常在电竞酒店组团包夜、无节制上网,导致成绩下滑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电竞酒店随意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2020年修正)第25条
一审: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22)皖0822行初75号行政判决(2022年9月8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新闻推荐
【2025-03-11】
【2025-03-11】
【2025-03-11】
【2025-03-11】
【2025-03-09】
【2025-03-09】
【2025-03-09】
【2025-03-08】
【2025-03-06】
【2025-03-06】
【2025-03-05】
【202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