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网信办、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今天(9月5日)联合公布《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办法》规制的范围。《办法》规制的是专门为因疾病等问题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个人,提供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服务的网络站点平台。《办法》规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经民政部指定;未经指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可以从事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
(二)关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指定。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民政部将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遴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公告;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拟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公布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六十日内提供服务。
(三)关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主要规则。服务协议、求助信息发布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平台规则文件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持平台健康有序运营的基础。《办法》在申请指定条件中明确要求平台已制定健全的平台规则文件;对平台规则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向民政部报告;平台应当在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同意平台规则以及捐助资金使用、退回等约定后,再向其提供服务。《办法》还明确了平台要遵守的原则和内容信息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平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之间的纠纷,能够最终靠自行和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四)关于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查验。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是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定义务,《办法》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规定:
一是在申请指定条件中明确平台需具备查验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的能力。
二是规定平台应当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不可以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三是明确了求助人、信息发布人要提交的求助信息和相关材料;规定平台应当建立审核团队,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
四是规定平台查验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规定平台发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五)关于对捐助资金的管理要求。捐助资金的安全和管理是《办法》规制的重点内容:
二是规定平台归集的捐助资金应当由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项使用,并对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是规定除平台收取服务费用、捐助资金无法原路退回等情形外,专用存款账户归集的捐助资金只能向求助人本人或者其提供的医院账户等转账。
四是规定平台应当承担捐助资金拨付审核责任,建立审核机制,加强对捐助资金拨付的审核,并及时向求助人拨付捐助资金;应当监督求助人按照求助用途使用捐助资金,要求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及时来更新捐助资金使用情况。
六是规定平台应当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每个求助人相关的资金筹集、拨付、使用、退回等信息,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六)关于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民政部、国家网信办、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将协同加强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
一是规定平台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一次其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情况。
二是明确了有关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平台及其运营主体,有权按照法定职责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是平台及其运营主体涉嫌违反《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七)关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和法规,《办法》明确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
一是平台及其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民政部、国家网信办、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是平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规定了平台取消指定的五种情形,并明确了对被取消指定平台的后续工作要求。此外,对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名义开展活动或者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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