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号周三下午,我正在上课时,突然收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短信通知,说xxx号黄娜与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已下达(起诉今日头条,被告就必须要选抖音集团)。
当时还正好有听课的。我尽力保持情绪,把最后10分钟的课给上了。然后赶紧回到办公室,下载了判决书。
败诉的结果其实我早就料到,但因为里面的措辞(主要是判决书引用被告质证材料的那些段落,很有刻意抹黑的味道),还是搞得我异常愤怒。
2023年12月2日上午11点左右,我22万粉丝,4.72亿阅读量的今日头条账号(黄娜老师)被突然永久封禁。4000多篇原创作品,以及未提现创作收益均被头条单方面占有没收。
被封号同时,账号“黄 娜老师”被头条篡改“随性自由的钢琴 HAg”,头像也由我本人的后脑勺改成了一个整体灰色人形,无法点击进入。
被封号前3个多月,我都没收到过任何警告,包括系统通知和私信,信用分从始至终保持满分,且经常用平台自带的账号检测功能进行自测(在app端“创作中心”,今日头条平台设置了账号检测功能),均显示一切正常,账号健康。
被封半个小时前,我还特意浏览了系统通知,打算看看头天晚上在“原创保护”栏目投诉的十几个侵权抄袭工单有没有回应。但什么系统通知和私信都没瞧见。
从12月2号当天起,我开始了漫长的申诉,在互联网信息投诉反馈平台上大约尝试了五六次,每回都是“您反馈的账号内容违规”这种说了等于没说的,莫须有但却理直气壮的答复。
了解我的人都知道,虽然我确实有靠脸吃饭的优势,但我从来都不露脸开视频,不搞直播带货(单位性质也不允许),更不用什么人工智能,也没有一点团队,就凭自己一个人点灯熬油的写文章,而且还是国际军事领域这种赛道比较窄,又容易敏感的领域。相较于那种搞视频的,涨粉比较难,纯是一步一个脚印,靠实力走出来的。
在尝试了多次多个渠道均无法和平台做有效沟通的情况下,2024年4月8日,我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和相关证据,选择的是“网络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随便写了个5000元。
我没惊动其他人,也没找律师,像一位同样遭遇的大哥学习,自己写起诉书,研究法律条文,上传佐证材料。
这里必须要格外注意。标的额不超过一万的,网络合同纠纷的诉讼费都是50,如果超了一万,就得按比例收取了,10万的大概需要两千多。所以,大家还得慎重点,别太感情用事了。
然后一直等啊等,期间不停的电线日,收到短信,终于立案了。8月8日定下了开庭日期为9月19日。
第一次庭审时,我当庭才了解到了头条封禁我的原因。是因为之前我发过酱香魂白酒的微头条软文,被视为了广告推广,即便里面就没有任何链接或者宣传购买的信息,只是用两句话说了一下而已。并且,被封号前,这种微头条我早就给删掉了。
除了被告列举的所谓“推广信息”,从我2018年1月开始在头条号创作以来的所有原创作品,均未有任何违规现象,而且我还是当年头条青云计划的重点扶持图文创作者。
根据粉丝们统计,从去年12月2日被封至今年9月,我发布的200多篇图文,均被头条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抄袭(照抄、洗稿或者做视频),无一例外。
我写东西非常消耗精气神,每篇都要鼓捣四五个小时,直到凌晨。他们用AI一抓,一两分钟就OK了。
但被告律师坚持认为,头条不存在抄袭。对着两篇一模一样的文章说,抄袭案例和原文存在“内容明显差异”。
那次庭审中,法官态度总体上看,还是比较中立的,对被告也进行了一些关键询问,比如:
1.为何平台收到了有关酱香魂微头条的举报,却没有通知和警示过原告,反倒选择在一个月后突然进行封号?
3.封禁理由仅仅给四个字“内容违规”,而原告平台上发布了4000多个作品,如此粗略的告知,是否合理?
前面三个问题,被告律师均答不出来,只是含糊的说,我回去问问公司那边;第四个问题她解释说,这是为了预防“潜在的不法分子”。
庭审大概持续了1个多小时,最开始的时候,我比较慌乱。但后来渐渐进入了状态。
这里还要多说一句。按照头条的那个套路,他们会在庭审时上才传质证材料。为的就是让我们这些原告毫无准备,难以充分的当庭质证。
我上传的起诉书和证据被告能提前好几个月拿到。而被告的质证材料我当庭才能看到。这就如同一个战场,对被告是单向透明的——头条不仅掌握着唯一的取证渠道,而且还开了全图,天时地利人和都占全了。
按照相关法律,被告应在收到传票7天内上传质证材料,但法律却没有规定,如果对方不交有什么后果。
因此,头条就在这个环节,充分发挥了他们的信息差优势。为的就是让对他们上传材料没有一点准备的我,没法当庭质证。
法官也说,原告没有一点准备的质证可能会表达不充分。还打断被告律师,你也别总念稿了。咱们还是安排第二次庭审吧,预计定为十一假期之后。
结束时,法官对被告律师说,你跟公司相关部门说说,这个案子还是调解了的好,看看除了永久封号外,有没有其他的代替措施。毕竟原告的账号质量还是很高的。
第二天,9月20号下午三点多,我正在给大一新生做国防教育讲座,突然又收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通知短信,说9月25号上午9点开庭。
我因为第一次没有准备,所以要求强调一下最新的质证内容,但被法官无情驳回,她直接说,你不是已经上传平台了吗,就别在这里重复了。
全程我无论说什么,她都很着急很不耐烦的说——你别重复了、这个与本案无关等等。
我当庭指出,被告认为的“违规推广”内容至今还大量在平台上展现,有的已经在平台挂了一年半之久。相关账号依旧活跃。
按照被告的质证材料所示,被告对“违规内容”的检测、处罚力度之大,适用于平台所有账号。
被告作为一个大型互联网企业,把全部责任推给了个人创作者,不断暗示原创作者是“违法分子”,坚持不承认任何错误。以封禁的形式强行占有我自2018年1月起至2023年12月2日的4000多个原创作品和未提现合法劳动收入。并在封号后持续抄袭我其他平台发布的原创文章。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
但法官又直接打断我的话,很不耐烦的说——人家违规是人家的问题。平台没有处罚他,跟平台封禁你没关系。你这个证据跟本案无关,别重复了!
反观对方律师,跟上次一样,全程在低头念稿,念的还很不捋顺,但法官对她却非常有耐心。
怎么说呢,根据我的体验,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的引导非常重要,两次庭审,判若两人的法官,让我至今很费解。不知道19号庭审结束后到20号法院突然要提前二次庭审,这之间发生了什么。
我当时很气愤,但毕竟是网络法庭是全程录音录像的,没有发作——你说要“负责”,那也得有个度吧。这就好比你随地扔了张纸,原本也就是罚10块钱的事儿,但给直接定义成了反革命,被拉出去枪毙了一样。
1.我发文后会主动使用平台的账号检测功能,对之前三十篇作品进行主动自检,包括被告认定的“违规内容”在内,每次检测结果均一切正常,账号满分。被告后台管理日志应有相关记录。但被告却以未提供“原始载体”为由(“原始载体”在被告掌控之下),故意忽略并拒绝解释。
2.被告证据显示,举报日期在被封号前一个月,但头条平台始终未做出任何反应,也没有进行过任何提示或者警告。可以判断,被告并未认定这些举报成立,也未将这些微头条判定为“违规内容”。
以被告的技术水平,完全有能力进行全面检测和处罚的,但在这方面却存在明显“双标”,对原告带有明显的迫害性和针对性。
如已上传法庭的证据所示,被告平台上发布的文章实属原文照抄(7月5日和9月9日两篇),除了原告原文最后一句版权声明“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一切形式转载和改编”,其他的连错别字都照抄不误,文字和配图都和原告首发原文完全一致。但被告对此视而不见,谎称抄袭案例和原文存在“内容明显差异”。
3.2被告谎称,原告提供的原创证明无发文时间和后台记录、实名认证信息;但这些材料在证据里已充分体现,特别是原创发文的日期时间信息,精确到分秒,足以说明原文和抄袭版的时间先后顺序关系。
且被告从12月2日开始的大规模、持续性抄袭侵权行为,正发生在网络合同纠纷期间内,相关证据或不应该被直接略过,完全不做考量。
封禁理由:“内容违规”这四个字,被告称封禁后用站内信进行了通知,与常识不符:原告被封禁后根本无法登录账户,何谈接收站内信?这一说法,实为推卸责任,误导法庭。
而且,对比正常的通知,包括证据5的申诉截图,精确到分秒;但被告提供的 “封禁通知”所涉及的时间标记,只有12月2日这个粗略日期,并非真实物理时间的呈现方式。 因此,被告诚信存疑,违反常规认知,对法院另有隐瞒,刻意规避事实。
在每个实名注册用户只有一次申诉机会的情况下,仅给出“内容违规”的解释,明显是在刻意给原告申诉设置障碍。在原告通过互联网投诉平台进行反复询问后,依旧简单回复“内容违规”。
从2023年12月2日上午至2024年9月19日下午2:30分,这期间,原告一直不清楚被封禁的具体原因。直到庭审开庭时,才从法院客户端上才首次见到了头条平台给出的较为详细的理由。
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里提前提供质证材料,仅在庭审当场上传了质证材料。这明显不利于原告的知情权,也对原告开庭组织材料和当庭质证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但法庭未能充分考虑被告如此行为产生的不利影响,在第二次庭审时并未考虑原告上传的质证材料,仅象征性的走了一个过场。
1.2023年10-11月期间为什么平台收到举报却没有通知过原告,原告用账号检测功能检测一直状态正常,未收到任何警示或者账号、作品不正常的提示,然后被告选在12月突然进行封号。
3.原告被封禁后根本无法登录账户,没有一点途径接收站内信,但被告却说用站内信通知了原告的这种明显逻辑错误;
4.仅仅给四个字“内容违规”,无法有针对性的进行申诉,又谈何“充分尊重了原创作者的知情权”。
庭审结束后,我曾马上通过平台联系法官,请法官督促被告上传第二次庭审(2024年9月25日)的质证材料,法官回复“好的”,但截止到10月30日判决书送达,我依旧没看到质证材料(2024年9月25日)被上传。
另外,在原告的案件平台上,还出现了多个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名为李xx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京xxxx民初xxxx号】的相关质证材料。
关于是否上诉,我也咨询了一位检察院的亲戚。她说,二审需要驳回的,是初审认定的法律适用和事实依据,但这两个方面,头条显然占了绝对优势。
法律适用方面,他们强大的法务团队有专门钻空子的本领;事实依据这块,他们本身就是平台规则的制定者和最终解释者,还掌握着后台证据的所有渠道。因此,即便明眼人都能看出来不对劲,他们也能面不改色的说,自己无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能用永久封禁的形式直接侵吞原创作者受《宪法》保护的合法劳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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